您当前的位置:贵港文化网 >> 贵港文博 >> 罗泊湾汉墓 >> 浏览文章
   


文章搜索:


罗泊湾二号墓

2005年06月30日
  来源:贵港文化网   作者:贵港文化网
点击数:
文章字体大小:【字体: 】  【双击滚屏
文章导读:


 

(三) 铁器

  1、环

  一件。标本M2:3已朽断。

  2、箍

  一件。标本M2:2,扁圆体,已锈损,残厚1.1、内径5.6厘米。出于前室,可能是车具之一。

  3、斧

  一件。标本M2:83,直腰,斜弧刃,长方形直銎,长13厘米。出土时位于棺室西北角,旁边堆有大量棺木木屑,估计此斧是盗墓者的工具。

( 四)玉器

  1、壁

  三件。标本M2:99,玉质紫色,有白斑。两面刻有排列规整的阴线涡纹。外径14、内径4.3、厚0.5厘米。标本M2:100,玉质浅灰色而有紫斑。两面刻左右成行的阴线汇涡纹,沿微残,外径13.5、内径4.2、厚0.5厘米。标本M2:101,玉质淡绿色而有紫斑,两面皆为谷纹,外径17、内径4、厚0.3厘米。

  2、镯

  一件。标本M2:108,玉质呈象牙黄色,有光泽,钮丝形。外径5.7、内径3.9、厚0.4厘米。

  3、璜

  一件。标本M2:109,玉质深绿色。两面施以云雷纹,一面有朱红。直径6.3、厚0.4厘米。

  4、拐杖首

  一件。标本M2:107,龙头形,玉质黄色,龙作昂首张嘴状,颈部刻细鳞片,且有一小穿孔,身部呈纽丝状,尾残。

  5、印

  二方。皆方形覆斗状。标本M2:102玉质黄色,桥形钮,篆刻“夫人”二字。边长2、高1.5厘米。标本M2:103,玉质黑色而有白斑,台钮,无字。边长1。6、高0。9高厘米。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玉印(左)和封泥(右)

(五)木器

  1、俑

  二件。皆圆木雕成。长发挽髻垂长辫着衣裙,双手拱于袖中。标本M2:64,高22。6厘米。标本M2:69,有朱绘,高22厘米。

  2、梳篦

  一件。已朽,据其痕迹为十九齿。

(六)金饼、简扣及封泥

  1、金饼

  一块。标本M2:104,圆形,正面凹陷,背面隆起。正面竖刻“一XXIII”符号。实重239克。直径5。5厘米。

  2、简扣

  三件。角质,细长条形,上端大,下端小,中有一小穿孔。长3。5厘米。

  3、封泥

  一块。标本M2:110,带木匣,正方形,有边框,以十字把印面分为四格,印面小篆体阳文“家啬夫印”四字。印边长2。5、厚0。6厘米。

(七)漆器

  主要是生活具,大部是木胎,偶见夹绽胎。色泽艳丽,纹饰流畅。由于墓中积水和淤泥的腐蚀及推压,均成残片。从漆皮残片中辨认出器形的有耳杯、案、盘、奁等。其中有个别为铜扣器。

(八)植物种实

  在后室东、西两边箱的陶器中,发现一批植物种实。计有青杨梅、橄榄、李、花椒、菜籽和瓜子等七种。

四、墓葬年代

  这座墓早年被破坏,随葬器物几乎被盗一空,幸存者又多被椁板压碎,只能就目前所知,对座墓葬的年代予以大概的推论。

  二号墓的棺椁构筑为一椁二棺,底板下用人殉葬,又奴隶社会埋葬制度的残余。椁外四周充填一层白膏泥,墓道开成斜坡式,椁内采用梁柱以及方木排列封闭等作法,与湖北的楚墓和秦墓的作风相似。特别是椁外的防腐措施,不象湖南等地汉墓那样堆积木炭,而是沿着坑壁四周从上至下用黑膏泥夯筑一周滞水圈。封盖墓口的膏泥做成龟背形,和一号墓完全相同,这种墓下葬的时间应当与一号墓相隔不远,同在西汉初年,属于南越王国时期。

  墓中出土的铜镜,和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见的云纹地菱形夔纹镜十分相似。铜驽机与秦俑坑第一次发掘出土的驽机也很接近。这些日用器和兵器中的发现,即使不是秦军进兵岭南时所随身携带或使用者。再从随葬陶器看,如釜、盒、板瓦、扁而直的鼎足,都曾见于广州秦汉造船遗址中。瓮和广州华侨新村的瓮、广州淘金坑Ⅲ型瓮相似;ⅰ型罐、瓿,也分别同于华侨新村瓮和四式瓿。特别是三足盒、双耳罐、五联罐和器盖等一些有代表性地方色彩的器物,其造型作风,纹饰布局和种类,更是与上述广州两地及罗泊湾一号墓出土的同类遗物没有多大差异。其他如陶质、制法等等,彼此之间也存在共同点。故此墓同属于南越王国时期。

  广州已发掘的西汉墓表明,到西汉前期靠后一段,极个别墓葬的随葬品中,已出现仓、灶等陶明器,二号墓没有发现这种器物。陶器中的釜、温壶、盆、钵、鼎(只见鼎足)等器身的外表,至今还可清楚地看到烟炱痕迹;铜器中的鼎、桶、熏炉也有类似似情况。随葬品的组合,仍然大体保持广西战国时期以实用兵器、铁工具、日用陶器为主的传统。因此,时代也应相对较早一些。再如湖北江陵凤凰山出有陶仓、灶的168号墓,其年代为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二号墓既不见有同类的随葬品,其下限大概不会超过这一期限。从墓中出土随葬侍女俑来看,只有广州三元里马鹏冈汉墓和山东银雀山四号墓所出铜镜之类较晚的器物。所以,墓的下限也应在汉文帝前元元年至十六年之间(公元前179---164年)。

五、结语

  二号墓因缺乏直接文字证明资料,墓主姓名及其生前的社会地位无法确知。

  二号墓的规模,仅次于一号墓。墓中殉葬品虽经盗窃,但仍有价值昂贵的金器、鎏金器、玉器等,这些遗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墓主拥有财富的雄厚。特别是人殉和木俑的发现,表明死者决不是普通官吏,而应是一个生前拥有亲近奴婢,又有专供奴役的奴隶的地方高级贵族。出土的“夫人”玉印,也可说明这一点。按照汉代制度,一般人的妻子不能称“夫人”,丈夫享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方能称为“夫人”。《汉书·外戚传》:“汉兴因秦之称号……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这里说的是皇帝的妾得称“夫人”。中央分封的诸侯王国内,因其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宫内官中也有“夫人”。另《汉书·文帝纪》载:“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无得擅征捕”。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夫人……”同书传第二十二关于魏其侯的妻子为“夫人”。二号墓葬中随葬“夫人”玉印,其印主生前的社会地位无疑是超过一般人的。再从此墓有“家啬夫印”封泥出土看,也可以证明墓主当时的身份确实是相当高的。因为汉代一般把列侯和诸侯王的居处称“家”,较低身份的官吏在正常情况下不能使用这种称呼。如《汉书·高惠功臣表》陆量侯须无,“元康四年无曾孙郦阳秉铎圣对诏复家。”《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卫青其父,“以县吏给事侯家”,“青为侯家人”,“为侯家骑”。《小校经阁金文》卷十一有“ZI川太子家壶”等语。这些都能证实题。至于“啬赍战国秦汉,皆多泛指主管民事诉讼和收取赋税的乡官。同时也有例外,战国至秦代,又把县令称“啬夫”的。在汉代,“啬夫”由乡官之名称渐转变为内而九卿官署,外而太守都尉等官署、佐吏之名称。这个“啬夫”,既称“家啬夫”,当是主管墓主家事的家官。根据汉代侯王有家令,列侯有家丞的制度,我们认为墓主也有可能是赵氏王国派驻当地的相当于王侯一级官吏的配偶。

上一页
本文共 3 页,第  [1]  [2]  [3]  页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提梁漆绘铜筒纹饰摹本

下一篇:罗泊湾一号墓(四):余论

--相关新闻--:
唐成良到贵港市罗泊湾一号汉墓复原室检查指导工作2007-11-14
罗泊湾汉墓银针--我国年代最早的绞索状针柄的金属制针具2007-08-01
神秘的罗泊湾2007-08-01
贵港出土文物图片展2005-06-30
历史的丰碑――中共广西省第一次代表大会简介2005-08-30
贵港市罗泊湾汉墓基本情况2005-12-30
罗泊湾汉晋古墓群出土文物图片2005-07-01
贵县罗泊湾西汉墓殉葬人骨2005-06-30
贵县罗泊湾一号墓青铜乐器音高测定及相关问题2005-06-30
贵县罗泊湾一号墓出土的五件铜器鉴定报告2005-06-30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员中心
 
最新文章
阅读排行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