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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泊湾一号墓(四):余论

200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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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余论

  这座墓的发掘是岭南秦汉考古的重要收获,为研究岭南地区在秦统一前后的经济文化的发展,民族的融合等历史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

  在秦以前,岭南已有了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特别是在青铜冶炼和铸造方面,在楚文化的影响下,创造了以铸造铜鼓为特征的青铜文化。我国古代文献上很早就记载了岭南同中原性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解放以来,在两广地区不断发现商周和春秋战国时代的青铜器,发现春秋战国时代的墓葬和遗址。这些发现表明,至少到战国时代,岭南一些主要地区已进入阶级社会,并同江淮流域有着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先秦时代的岭南同中原内地相比,各方面都是显得比较落后。生活在这个地区的各族首领,利用地域上的分隔,各霸一方,互相攻伐,又阻碍了岭南同内地的联系的进一步开发岭南,促进各族人民之间的融合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从罗泊湾一号墓反映的有关情况,可以看出这种明显的变化。

(一) 布山铭文反映的郡县制问题

  墓中出土不少漆耳杯、漆盘的底部烙印有“布山”二字,有的铜器也刻有“布”字。按秦汉时代漆器烙印戳记的惯例,“布山”作为地名,最早见于《汉书·地理志》郁林郡条。其文曰:“郁林郡,故秦桂林郡,属尉佗。武帝元鼎六年开,更名。”郁林郡辖县十二,首县就是“布山”。前人根据这条记载,把布山设县时间断在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111年)。此墓的年代如前所述,应是西汉初期,至迟不会晚于于文帝时期(公元前179---前157年)。从墓中出土如此众多的“布山”铭文器物来看,布山设县当不自汉武帝时始,至少在汉文帝时就已有了。西汉前期,两广地区的大部分属南越国。赵佗割据岭南,是采取“稍以法诛秦所置长吏,以其党为假守”的办法,建制还是沿袭秦始皇时期的。尽管他后来也封了王、侯,但主要政权机构仍未改变,至少原桂林郡作为一个行政区域是不变的。直到汉武帝平南越时,还有桂林监居翁谕告瓯骆属汉的事可证。因此可以推断,存在于汉初的布山应是秦代布山的延续,布山实为秦置县。秦代地方政权是郡县二级,郡之下管辖若干县。但史书上只载秦在岭南设立三郡之名,没有记载郡下的县。除《史记》亿见南海郡有龙川县之外,史念海还考出有番禺、四会、象林三县,其它郡属各县文献无征。这批“布山”铭文的发现,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为秦在岭南推行郡县制增加了实物例证。

(二) 墓葬反映的经济情况

  郡县制的确立,使社会生产力获得解放,加强了岭南地区同中原内的联系,加上秦始皇不断将中原内地军民移戌到岭南“与越杂处”,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促进了岭南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情况从罗泊湾一号墓也可以窥其端倪。

  《汉书·地理志》记载汉代全国设有铁官四十四处,岭南则无。以往在两广西汉墓中出土的铁器大都与中原地区同类器形相似,认为可能是从内地输入的。大概正因为如此,吕后曾下令断绝向南越输出铁器,迫使赵佗三次上书谢罪。罗泊湾一号墓出土铁器二十多件,有生产工具,有兵器,也有生活用具,说明了当时使用铁器已相当普遍。铁器的大量使用,尤其是使用于农业,是促进岭南地区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物质条件。从出土大批的植物果壳、果核、块茎的残存可以看得出来,当时的农作物已有稻、粟、大麻、瓜菜有葫芦、甜瓜、冬瓜、番木瓜、黄瓜、芋等,水果有李、梅、青杨梅、橄榄、桔等,还有花椒、姜、金银花等调味品和草药,说明贵县地区在秦统一后,农业、园艺的发展是比较全面和比较迅速的。

  岭南地区在秦以前有发达的青铜冶铸业。广西平乐等地战国墓土的扁茎剑、有钮矛、双肩铲铖、刮刀、盘口鼎,广东清远、肇庆、四会等地战国墓出土的人首柱形器等,在中原地区是罕见,显示了很浓厚的地方特点,应是当地铸造。罗泊湾一号墓出土的铜鼓、铜钟、铜桶、盘口鼎、竹节筒等,也显示了浓厚的地方特点,无疑了是产于岭南地区的,这些铜器制作精良,工艺水平很高。尤其是铜鼓,图案花纹刻镂精细,线条清晰流畅,人物形象生动,表现了非常高的铸造技术,是当时岭南青铜铸造工艺的代表作。

  粗大的椁板,结构复杂的椁室和雕凿精致,形式多样的漆木器,说明当时有木材采伐是很发达的,木作技术很高。

  漆器的制作已成为独立的生产行业。以前在两广汉墓出土漆漆器不少,但保存得都不大好,研究起来有许多困难。罗泊湾一号墓出土的漆器虽然也很残破,但数量之多,形制之精,却是少见的。特别是出土了成批的烙印“布山”戳记的漆器,表明桂林郡的布山也有自己的漆器工业,对多种漆器已能批量生产。这些漆器主要是木胎的,多施彩绘。从部分漆器的造型、纹饰来看,明显地继承了战国时代楚器的风格,与湖南、湖北西汉墓出土的漆器十分相似。这批漆器品种多样,造型稳定,上漆均匀,花纹流畅,显示了很高的工艺水平,可与我国其它地区同时代的漆器相比美。此外,有的漆器烙印“市府草”、“市府口”字样,说明是地方政府营手工业生产的。布山不但有漆器,而且有市府经营的漆器作坊,制度与内地相同。再从同墓葬的漆棺、涂漆的铜、铁器来看,当时社会上用漆的量很大,而且也用于金属漆画和金属防锈、木材防腐上,说明当时对漆的性能已充分地掌握了。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交通的扩大。在秦始皇统一岭南过程中,修筑的灵渠和新开辟的五岭峤道,为进一步加强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创造了物质条件。“从器志”中提到“中土瓿”、“中土食物”,出土器物中又有大批顺手内地所常见者,有的甚至镂刻有内地地名,如“关市”,进行由政府控制的有限贸易。南越统治者所追求的服饰用品,甚至有的“食物”,都从中原内地输入,岭南生产的食盐、水果、玑珠、犀角、象齿、翡翠等土特产。自然也北运中原,进一步促进了经济文化的交流对促进南北民族的融合也的重要的意义。

(三) 随葬品反映的文化艺术

  木牍、木简、漆器、铜器上的文字,无论是毛笔书写的,还是刀镂刻划的,还是烙印、錾刻的,都是秦隶书体,与全国各地发现的秦和汉初的文字风格一致。说明秦统一南后,统一的文字也获得了广泛地推行。木牍、木简记载各种随葬品,与湖北云梦、江陵、湖南长沙等地秦和西汉墓出土的遣册相比,从形式到内容也是相一致的,说明岭南与内地的丧葬制度和礼仪也是相同的。“从器志”上的文字基本上是秦隶,保留战国时代感俗体篆书笔意甚浓。但也有些字较长沙马王堆汉墓竹简似更进步,如“狗”字已用“犬”旁,马王堆汉墓竹简则从“匆”,“温”字水平已写成三点。这件木牍书写整齐,文字工整,笔法秀丽,有很高的书法艺术水平。说明岭南文化提高了,当时已有一些文化修养很高的人才。

  两件铜器上的漆画是很难得的艺术珍品。所绘人物图像线条流畅,形象生动,故事情节的安排,人物之间关系的照应,都颇具匠心,使人看起来有明显的真实感和活动感。画风笔意,明显地继承了楚国漆器绘画的传统,有的人物形象与长沙出土战国彩绘漆奁的相同,有的则和长沙马王堆汉墓帛画相似,至于故事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此墓出土不同质料的乐器十一件,包括铜鼓、铜钟、革鼓、竹笛、筑和十二弦乐器,“从器志”上还开列了“大画鼓”、“越筑”等乐器名称,是研究岭南地区民族音乐的重要实物资料。这些乐器既有中原地常见的,又有大批属岭南特有的,器类多样,但以当地民族乐器为主,反映了当时音乐的主调。钟鼓管弦之声悠扬岭外,也是当时文化艺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 度量衡制度

  秦统一岭南后,全国统一的度量衡制度也推行到岭南。墓中出土大量有计量铭文的器物,为研究当时的度量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物资料。

  度  墓中出土长度单位的木尺相等,同秦商鞅量尺(1尺=23.1)相当接近,而和洛阳金村东周墓出土的铜尺(1尺=23.1厘米)在形制上颇多相似,可能是秦统一后,在岭南推行的标准尺.在木牍”从器志”中写有”缯六十三匹三丈”、“七尺矛”木简上写有“尺七寸”等文字,说明当时的长度也是以寸、尺、丈为递进单位的,同全国各地统一的长度单位一致。

  量  随葬品中的铜鼎,有四件有记容铭文,经实测换算结果:28号铜鼎每升约合190.91毫升;30号铜鼎每升合199.68毫升.31号铜鼎按二斗大半升算,每升合算193.6毫升;按二斗一升算,每升合190.5毫升.32号铜鼎按二斗九升算,每升合210.5毫升.这些都接近于秦和西汉的量值,30号鼎的量值介乎秦代方升容量(每升为198.6毫升)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陶量(每升为200毫升)之间,可能是岭南的标准量值.两件中原式铜鼎除了记容铭文之处,还有置用地名,可以探讨各地量值的变化.如31号鼎分别刻有“析”、“布”字。“析”字较模糊,似经磨过;“布”字较清晰,似为后刻。“析”字后有“二斗一升”铭文,可能是指在析(今河南西郏县)的容量。“布”字后没有记容铭文,但另一处有“二斗大半升”铭文,很可能是在布(即布山)的容量。32号鼎除了“析”、“布”地名之外,还有“蕃”如果是秦之蕃县的话,即今山东滕县地,其后记容铭文为“二斗二升”。“析”之后是“二斗大半升”,而另一侧刻铭“一斗九升”可能是最后刻,是布山时的容量。从这二鼎记容铭文的变化可以看到战国至秦容量有不断加大的趋势。“蕃”的量值最小(181.8毫升/每升),与河南登封阳城遗址出土禀陶量(183毫升/每升)接近.“析”在每升190.5----193.6毫升之间,与西汉平都铜椭量(194毫升/每升)接近.“布山”量最大:一个193.6毫升/每升,与”析”的一个相等;一个210.5毫升/每升,与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始皇诏铜方升(210毫升/每升)相近,较商鞅量还高.造成这些差异可能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单位量值不同,但总的来说,是波动在190---210毫升之间,与秦汉之际的容制是一致的.

  衡  稀量单位在”从器志”木牍和木简上有”石”、“斤”、“两”。出土器物中有五件刻有记重铭文,经实测后与铭文对照的结果如下图表。

  由下可见,每升重量在256.25---268.1克之间,同秦和西汉的衡量接近或一致.10号铜鼓记重铭“百廿斤”,按秦汉量制,刚合一“石”。西安高窑村阿房宫遗址出土的秦代高奴石权也是30750克,与此铜鼓重量相等。4号铜桶的量值与山东文登出土始皇诏铁石权(每斤合268.8克)接近.其它二件铜钟的量值略小,但也很接近。

铜器重量统计表 单位:克
标本号
名称
自铭
实测重量
折合每斤重
4
铜桶
布十三斤
2485
268.1
10
铜鼓
百廿斤
30750
256.25
35
铜钟
布八斤四两
2190
265.45
36
铜钟
布七斤
1870
267.1

(五)人殉问题

  人殉是奴隶制社会的产物.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殉葬的事是屡见不鲜的.到春秋战国之交,残杀奴隶殉葬开始受到社会舆论的反对,逐渐改用象征生人的俑陪葬.公元前384年,秦献公提出”止从死”,正式从制度上废除了人殉.自此后处死奴隶发必须事先向官府报告,杀人殉葬当在禁止之列。因此,到汉代,一个诸侯王死前“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胁迫十六人自杀,受到“不宜立嗣”的处分。在考古发掘中,发现秦汉时代殉人的现象极为罕见。罗泊湾一号在椁室底下有七个殉人,是秦汉考古中的个别例外。这种奴隶奴隶制埋葬习俗的再现,说明奴隶制残余在岭南还严重地存在着。但是这些殉葬者都不是草率地掩埋的,他们被有规则地排列在椁室底下,各自有长方形的墓坑,有棺具,有简单的陪葬品,身穿彩衣,脚穿鞋袜。从这些方面来看,他们生前显然不是生产奴隶,而是墓主人的近身的家奴。一号墓(胡偃)殉葬坑人骨鉴定为二十五岁左右的女性,随葬有乐器、梳装品,应是乐伎。二号(苏偃)殉葬坑人骨鉴定为十八岁左右的女性,随葬有漆梳篦盒,盒里装有木梳、木篦、黛墨,同时还有漆耳杯、漆盘、陶盒、葫芦等;四号殉葬坑人骨鉴定为二十岁左右的女性,手腕两侧有琥珀饰,腰上有带钩,棺外有陶纺轮随葬;六号殉葬坑人骨鉴定为十六岁左右的女性,身着黑地桔红回纹织锦,头上有编成辫形的长发,腰侧有铜墙铁壁带钩。看来她们也都是舞乐伎或与之相近的其他奴婢。五号殉葬坑人骨鉴定为十三岁左右的男性,随葬有铁剑、木杖,应是墓主人生前的待从。

  根据文献记载,秦和汉初高官富畜养大批没有人身自由的家内奴隶--------僮、奴、婢的现象仍很普遍。考古中发掘这个时期的墓葬所出大量木俑、陶桶,也主要是家内奴隶的形象,如长沙马王堆一号、三号汉墓出土的木桶,很多是“衣文绣者”,显然同奴隶社会的奴隶地位不同。罗泊湾一号墓七具殉葬人骨鉴定,没有发现伤痕和骨折,说明入殓时身首是完整的,其死因当不是击杀而是毒杀。在秦汉时代,利用鸩酒等药物毒人致死或自杀的现象是常见的。汉初赵王刘如意就是被吕后“使人持鸩饮之”而死的。罗泊湾一号墓的奴婢显然也是在胁迫致死以后被分别装殓入棺的。

  岭南地区的经济文化一向较中原内地落后,秦以前虽然已进入阶级社会,但奴隶制是否很发达,尚缺乏可靠材料加以说明。秦统一岭南来,设立郡县,确立了封建制,但随之又谪发了不少奴隶主商人、贵族到岭南来。南越割据政权的统治阶级畜养奴婢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汉书·南粤王赵佗传》载,吕嘉反叛时,指控王太后的罪状之一就是“多从人行到长安,虏卖以为僮仆”,就是以南越国有买卖奴婢的情况去度汉廷的。南越贵族们不用“汉法”,保留有残酷的“黥劓刑”。赵佗的曾孙婴齐嗣位时,更是“乐善生自恣”,为所欲为。在这种环境下,高官大吏胁迫几个奴婢殉葬也不足为奇了。罗泊湾一号墓的殉人应是在南越国割据条件下保留奴隶制残余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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